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