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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票[2003]446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精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改革后,全省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这项改革切实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了票款分离,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现已废止使用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琼府办[2002]43号文件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票[2002]159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除保留《海南省罚没财物收据》、《海南省暂扣财物收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票据》、《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专用电脑收费票据等9种票据外,其他财政票据全部作废,一律统一使用《缴款书》。
  二、凡直接到省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历年在财政部门领购的现已废止的旧财政票据(含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种专用票据)进行清理,分年度填写《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来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于今年7月30日前将历年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的废止票据、《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未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旧本和新本)送省财政票据建帐监管中心审核并办理回收核销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非税收入征缴改革进度,具体安排历年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废止票据的核销工作。各市县核销票据时,要认真审核登记,严格把关。此项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请各市县届时将票据清理、回收、核销情况报省财政票据建帐监管中心审核,省财政厅将派专人到市县现场监督销毁。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如不按时上交作废票据,仍继续使用作废票据的,其违规收入全额没收上缴国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预算拨款单位违规使用的,财政部门将停拨或扣减该单位的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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