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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驻市县省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等部门关于驻市县省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纳入省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驻市县省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驻市县省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37号)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减轻各市、县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驻市、县省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驻市、县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纳入省级管理。
  二、纳入省级管理的单位,应按月向海口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征收机关按月征收养老保险费。
  三、驻市、县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纳入省级管理后,应按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超过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四、驻市、县省属单位纳入省级管理后,企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所在市、县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原已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需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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