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各级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认真履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鉴证和检查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指导土地承包和流转。一是要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尽快建立起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要依法确保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合同纠纷要及时查明原因,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对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四是要明确职责,依法行政。县级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和草原权属证书的发放、承包合同纠纷的裁决和无效承包合同的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要切实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及其纠纷的调解工作,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事关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当前,一是要依法设置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和健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由农业(农牧)局和林业局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代表组成。乡镇已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应完善加强,履行承包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二是要搞好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落到实处,保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