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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和细化预算;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编制省级预算的要求和省财政厅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具有预算二次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定,及时审核和落实项目。用于省级部门的支出,要纳入年初省财政厅对部门的预算批复。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省财政厅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政府。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和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
  (二)各部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并彻底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同时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省审计厅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在各部门预算草案和省级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要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省级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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