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地方公共财政要求,地方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在充分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对区域内资源实施合理配置和有效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为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地方各级财政的基本支出责任是,为本地区的社会共同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县级财政是基础环节和重要层次,科学合理地界定县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和责任,是财政整体职能发挥的关键。县级财政基本的支出责任是:保障应由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以及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保障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安排;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资金需要;保障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要;支持公益性事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建设;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城镇建设和县、乡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省、市(州)财政要在履行好本级财政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尽力帮助县、乡财政缓解基本支出供需矛盾,支持县级重点事业的发展和跨区域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明确各级财政支出的基础上,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本级的财政职能。县级要立足自身发展和改革,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和财政平衡工作,不得将责任范围内的支出事项转移给上下级政府。市(州)要切实履行好管县帮县的责任,特别是帮助财政困难县逐步提高履行基本职能的财力保障水利,促进财政平衡。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办法,帮助市(州)、县缓解财政困难。凡属省、市(州)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事项,省、市(州)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加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乡财政。省、市(州)级政府委托县、乡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承担的事务,应根据各级、各方受益程度,并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经费负担比例。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
各市(州)要按照分税制财政改革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州)和县级财政收入,根据各有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收和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收入比重。市(州)所属县(市、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地区,要适当降低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调动基层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市(州)所属县(市、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收入比理,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用于对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市(州)、县(市、区)不得将因完善体制增加的财力用于提高本级财政支出水平。要结合所得税分享改革实施进程,逐步将企业所得税纳入省、市(州)财政共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