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3]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去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农村的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和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基本得到保证,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应当看到,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许多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常产偏高,农业税征收不规范,配套改革进展缓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屡禁不止;报刊订阅限额制执行较差等。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成效,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以改革的精神做好试点工作。
二、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
按照“两个文件”、“一次会议”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过去农民负担较重的地方,去年来信、来电、来访比较多的地方和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作为政策落实检查的重点,逐项检查,逐项落实。
(一)进一步核实计税土地面积。计税面积必须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土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一时难以核减的,要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不得将这部分土地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向农民平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