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03]20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2003年3月22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政府立法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工作。省有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应勇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积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和交易环境,促进西部大开发。省有关部门在立法起草、论证审查工作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努力实现立法民主,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立法听证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职责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省经贸委
(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省计委
(三)四川省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四)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五)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省科技厅
(六)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正) 省旅游局
(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省经贸委
二、拟制定(修订)发布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