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城镇集体、集体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职权内容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订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实行厂务公开及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职工协商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