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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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