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2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3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宪法和
劳动法、
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