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海南省政府政府令
 (第165号)


  《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已经2003年5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3年6月9日

             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收入于户籍所在的市、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劳动保障、监察、统计、物价、审计、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具体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
  (四)工会安排的送温暖资金;
  (五)其他资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本年度上级补助金和年终资金结余情况,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预算,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