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下水位下降。我省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开发的水田,大部分采取打井灌溉方式,造成地下水过度开采。同时,由于气候干旱,降雨偏少,长期开采量大于补给量,区域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改变了地下水的补给、迳流和排泄规律,更加剧了淡水紧张局面。据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多年监测结果统计,近年来西部地区由于大量开采地下水,区域地下水位普遍下降,局部地段下降了2—3米,下降幅度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的5—20%。这些开采的地下水,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新开垦水田的灌溉。过量抽取地下水,无疑会使西部本来就很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更加恶化。
三、加强未利用地管理和保护的对策
造成我省未利用地等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的原因,除经济利益驱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外,管理方面的缺陷不容忽视。根据有关部门对近10年来未利用地开发成耕地的批准情况的统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的比例占总数的37.5%;经土地部门批准的为33.3%;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为29.2%。因此,加强未利用地保护,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首要的是靠加强和规范管理解决问题。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依法加强对未利用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过度的未利用地开发,即改变未利用地的用途,将其开发为耕地和建设用地,是造成我省生态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根据《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未利用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管理和保护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规范各类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96号)明确指出:“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今后我省未利用地的利用、开发等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涉及未利用地资源的部门专项用地规划,应当服从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治理,要按照《
环境保护法》、《
草原法》、《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