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交通系统。要坚决查处、制止影响城市交通的违法违章建筑。对大型建筑要按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他大中型建筑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作他用。要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安全行车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交通事故,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好城市“畅通工程”。
八、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行业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委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制度。要经常对田间、场院、农村机耕道上的农业机械违章行为进行纠查,杜绝农业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坚决制止无大灯、无尾灯的农业机械上路行驶。对无牌、无证、未年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要督促机主按规定办理落籍手续、参加年度检审,确保安全运行。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把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关,对符合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协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商的进行管理和查处。对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且阻碍交通的市场,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市场建设进行改造,以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
十、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教育、劳动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讲座。要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十一、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