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单项规定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要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积极做好协助、维护、管理辖区乡、村、屯、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工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屯、居民委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要协助相关部门抓好对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商现象,制止和纠正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微型货车、摩托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行为。要协助相关部门建立辖区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台帐,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的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取缔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把交通安全作为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好创建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要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好道路标志和各种交通设施,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环境。
五、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能,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个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履行好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清除路阻路障、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等职责。要结合实际,不断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督促和检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狠抓源头管理,促进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六、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创建文明路活动,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要切实抓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建设,并做好其管理和维护工作。要保证公路管养单位对公路的正常养护,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检查。发现安全设施损毁、缺失,要及时予以补充完善。要积极组织抢修、修复水毁、坍塌、损坏的路、桥,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进行改造,及时做好道路的除雪防滑,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要依法管理客运市场,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凡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无法避开或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不得审批。要积极发展农村客运,逐步实现村村通客车,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拉人载客。要加强客、货运站(点)和货物集散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解决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带病车”上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