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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省农牧厅
  1、负责高毒农药管理,加强杀鼠剂审批登记,负责高毒农药、杀鼠剂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2、协同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政策,协助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省科技厅
  重视农村卫生实用技术的示范和引导,加强对农村卫生新技术、新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支持力度。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负责对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省民委
  1、积极争取资金,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改善卫生条件;
  2、协助卫生部门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移风易俗,提高防病保健意识。
  省地税局
  落实对经审批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省药监局
  负责农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药品生产、使用单位、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行为。在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
  省工商局
  协助卫生、药监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市场、药品市场和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二、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监督、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主动开展工作。各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要每半年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一次,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为确保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促进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督查工作由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重点拟定督查事项,报请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执行《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履行部门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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