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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促进全省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就青海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卫生厅
  1、负责制定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落实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2、负责对农村卫生的行业管理,规划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抓好农牧区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3、监督、指导农村牧区卫生工作;
  4、落实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卫生运行与管理体制改革等的具体措施和工作;
  5、负责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与管理;
  6、负责农村牧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农牧区爱国卫生运动;
  7、抓好卫生支农、卫生扶贫,搞好人才培养和医学继续教育,抓好农牧区健康教育。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把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指导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配置和调整;
  2、对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项目列入计划,给予支持。
  省经贸委
  1、负责对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2、制定发展本地民族药品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省财政厅
  1、落实卫生经济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力度;
  2、制定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经费补助办法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合理安排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事业经费;
  4、负责农牧区卫生经费监督管理。
  省人事厅
  负责抓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落实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牧区累计服务一年的规定。
  省教育厅
  1、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教学大纲在中小学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和健康教育;
  2、在医学院校开设面向农村牧区的全科教育班次,培养农村卫生技术人员。
  省民政厅
  1、负责落实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和措施;
  2、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牧区群众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省扶贫办
  1、研究制定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政策措施,将卫生扶贫纳入扶贫工作规划;
  2、协助民政、卫生部门抓好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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