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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七、试点步骤与要求
  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即筹备和宣传动员阶段、建章立制和筹资阶段、启动运行阶段、评估总结阶段和扩大试点阶段。
  (一)筹备和宣传动员阶段。
  1、2003年5月,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县,安排部署试点工作。试点县及所在州(地、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协调领导小组或管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试点工作,组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筹备工作。
  2、2003年6月,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试点县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班。试点县召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动员大会,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使合作医疗政策深入人心,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做好充分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建章立制和筹资阶段。
  1、2003年6月底前,试点县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新型合作医疗补偿疾病种类,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起付线、封项线和补助比例,注册登记、就诊转诊、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制度,常规体检和预防保健的项目、方式等,报经州(地、市)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2003年7月,试点县编印合作医疗表、册、卡、证,入户调查登记,动员农牧民积极主动交纳参保金,参保人口必须达到80%以上。建立资金专户,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发放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证》。
  3、2003年8月试点县和所在州(地、市)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数足额到位,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并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数到位。
  (三)启动运行阶段。
  1、2003年9月试点县举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启动大会,试点工作开始运行,定期报销农牧民已发生的住院费用或大病费用;在部分乡、村开展常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2、2003年12月考核初评,总结前三个月运行经验,修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四)评估总结阶段。
  2004年9月份,考核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强化筹资、运行、监管机制,在试点县建立较为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典型示范,为全省扩大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五)扩大试点阶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总结完善试点县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州(地、市)扩大试点县。

       青海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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