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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五)对农牧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对医疗机构的支付要采取适宜方式,既要手续简便、方便农牧民,又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有效控制医药费用;
  (六)基本用药目录由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六、试点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在试点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和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密切协作,积极参与,政策到位,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队伍。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县、乡政府逐级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新型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作法,使农牧民充分认识新型合作医疗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大办新型合作医疗的良好氛围,引导农牧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自觉、主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新型合作医疗大病种类、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建立注册登记、就诊转诊、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制度,确定常规体检项目和预防保健项目、方式等。
  (四)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切实落实政府支持,农牧民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政策,建立逐级筹资程序,逐步完善筹资机制,确保新型合作医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运转和滚动发展。
  (五)建立有效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缴和拨付合作医疗资金,及时审核支付参保农牧民发生的合作医疗补助金。采取张榜公示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参保农牧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人大、政协、审计部门和社会新闻舆论主动监督审计,杜绝截留和挪用合作医疗资金,保证全部资金公正、有效地用在农牧民身上。
  (六)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以县为单位建立独立的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家庭和五保户给予一定的大病医疗补助或资助其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形成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互为补充、相互支持的良性合作医疗机制。
  (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县、乡、村医疗保健机构是新型合作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取淘汰制管理,实行双向转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和适应新型合作医疗的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八)定期考核,科学评价,不断完善。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县和所在州(地、市)协调领导小组每月督导一次,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2个月督导一次,正式启动运行一个阶段后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纠正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和完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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