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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新型合作医疗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筹资总额和统筹管理能力,可实行不同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各试点县自行确定。各试点县要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州(地、市)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筹资标准及程序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1号)和《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青卫[2003]6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筹资程序。
  1、农牧民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缴,限时汇集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2、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缴,限时汇集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3、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的方式,即县(区、市)财政根据本地农牧民参保人数,按筹资标准足额拨付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州(地、市)财政根据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按筹资标准足额拨付到试点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省财政根据州(地、市)、县(区、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按筹资标准足额拨付到试点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中央财政补助依此类推。凡农牧民自筹资金及县(区、市)、州(地、市)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上级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五、补偿原则
  参保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和疾病种类,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青卫[2003]6号)、《青海省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试点指导意见》(青卫基妇[2002]10号)和本地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总额,在对农牧民疾病情况、就医情况、医疗机构就诊和费用情况、农牧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科学合理测算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但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努力减轻参保农牧民的大病费用负担;
  (二)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预防保健,照顾受益的广泛性,提高农牧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的确定补助疾病种类、补助范围,提高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四)科学合理的确定补助标准,既有效调节病人合理流向,又防止合作医疗资金的超支和过度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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