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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十)加强农牧区医药卫生市场监管
  以严厉打击“假医、假药店、假药品、假广告”为主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卫生机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清理非法医疗广告。加强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监管,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不合格卫生材料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农药、杀鼠剂管理。
  (十一)全面落实各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
  财政、计委、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合理安排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和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应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区卫生机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并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经费管理。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禁止对农村卫生机构乱收税费。州(地、市)、县级财政要积极落实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巡回医疗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我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2—3年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合作医疗组织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2010年在全省农村牧区建立较为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持续筹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试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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