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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初保”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按照“先行试点,不断完善,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稳步发展”的要求,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方案》,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成立由卫生、计划、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全省试点人口占农牧民总人口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四)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应重点抓好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提高和规范化管理,着力组织实施好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到年底,接种率农村达到85%,牧区达到80%。加强重点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措施,加大鼠疫高发地区疫情监测力度,扩大9个县实施碘缺乏病综合干预项目,对重点县、重点人群实行性病主动监测,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监测网络。
  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强化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产、儿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到年底,全省农牧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5%、3%、3%。
  以改厕为重点,继续开展卫生城镇、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活动,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整体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
  按照《青海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由卫生、财政、计委部门联合实施县、乡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建设项目,完成县医院、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装备和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重点完善乡(镇)卫生院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撤乡建镇后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进行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一个乡镇只办一所卫生院,其余乡卫生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2003年选择湟中、民和两县进行试点。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和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医疗科研机构,建设农村牧区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和公平有序竞争的医疗市场,满足农牧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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