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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青政办[2003]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青海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青海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督查制度》已经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是全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既是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挥优势,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机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根据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现制定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实施新时期农村“初保”新规划为龙头,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为突破口,以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大农村卫生投入,着力加强农牧区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农牧区卫生适宜人才培养力度,坚持执行卫生支农和对口帮扶制度,努力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发展农村卫生的有关精神
  由省卫生厅举办州(地、市)、县卫生局长培训班,对农村卫生方针政策进行专题培训。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举办县、乡、村卫生组织培训班。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制定出本部门贯彻落实方案,发挥部门职能,确保农村卫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全面实施新时期农村“初保”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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