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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青海电力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按上述发展思路,到2005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50万千瓦,其中水电500万千瓦,火电150万千瓦。2006年发电量达到234亿千瓦时,其中水电154亿千瓦时,火电80亿千瓦时。
  (三)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和风能、太阳能发电。
  积极争取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建设小水电站、太阳能光伏电站和风光互补电站,解决大电网延伸不到地区的用电问题。一是加快玉树州电源、电网建设。2003年首先安排一个县的电站改造和两个县的新电源建设,明后两年再安排两个县的电源建设。在搞好电源建设的同时,配套搞好电网建设,使玉树、称多、治多、曲麻莱4县形成较为稳定的区域电网,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玉树州无电、缺电问题;二是加快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2003年实现通电到乡,争取2006年实现通电到村。
  (四)加强电网建设,进一步完善输供电网络。
  抓好公伯峡、拉西瓦750千伏输变电工程试验段建设,配合国家大电网建设,打通“西电东送”北部通道。搞好县城电网改造,改善县城供电质量。统筹建设重点资源开发地区和重点工业发展区的输供电线路,进一步扩大电网覆盖面。
  三、加快全省电力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建大中型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以前执行15%的优惠税率,从电站投运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10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建设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兑现原用地单位安置补偿后,以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国有荒山、荒坡,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一切费用;新增建设用地,除应上缴中央财政30%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其余部分可缓交;征用集体土地的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外,其他涉及土地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交,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大中型电力重点项目建设。
  (二)鼓励支持企业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坚持把电力工业作为全省重点投资、优先发展的领域,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电力建设。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电力建设的信贷支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期限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项目业主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申请贷款。企业申请发行债券,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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