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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旅游景区(点)
  属地方管理的,由县以上地方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属部门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非典”防治措施和工作责任。
  1、塔尔寺、鸟岛等重点景区(点)入口处应由当地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检查站和留验站,其它重要景区(点)设立检查站。检查站和留验站要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对游客进行体温检测。发现体温超过37.5℃的游客,即刻就近送留验站检查,同时对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登记,对发热病人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并报当地卫生和旅游部门备案。发现体温超过38℃的游客,立即将其及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一起送往留验站或当地指定医院隔离,对发热病人污染区进行消毒,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和旅游部门。发现疑似病例,按《应急预案》处置。
  2、多批次、小批量接待游客,防止游客过度集中。
  3、室内景点要加强通风,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4、景区(点)内餐饮场所要加强卫生管理,实行分餐制,严禁加工、出售、食用各类野生动物。
  (二)旅行社行业
  1、各旅行社要在游客报名组团或接团时索要或组织游客填写《健康申报表》。
  2、必须安排游客入住星级饭店或当地旅游部门指定的宾馆饭店。
  3、每天出游前要对所有游客进行体温检测。发现体温超过37.5℃者,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置。
  4、旅游活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置。
  5、旅游活动结束后,要妥善保管完整的旅游团队和游客资料,以备查用。
  6、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必须随时观察和询问游客的健康情况,做到“两熟知”、“两能够”。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做好为游客服务工作的同时,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三)旅游车(船)公司
  1、旅游车(船)要按规定消毒。
  2、对所有乘车(船)人员应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超过37.5℃的游客,按《应急预案》处置。
  3、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就近到检查站检查,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四)星级饭店、定点餐厅
  进一步落实《应急预案》,对入住客人检测体温,如实填写《近期住店客人健康状况登记表》,分区域、楼层安排来自不同地区和客人入住;实行分餐制;坚持通风、消毒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五)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卫生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各项防治措施;卫生部门接到疑似病人和发热病人报告后,应及时送留验站或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指导旅游景点的消毒工作。

附件1:          健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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