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转发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
和旅游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防非典[2003]40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中央驻青各单位:
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
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旅游局、省卫生厅 2003年5月28日)
自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以来,为了防治“非典”疫情通过旅游途径传入我省,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暂停省内外组团、接团等旅游活动,部分景区(点)如塔尔寺、鸟岛、互助、循化、大通国家森林公园等先后关闭。
根据“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方针,结合我省“非典”防治工作实际,为开放省内主要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放时间和范围
从2003年6月1日,面向省内外、国内外开放省内全部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包括4月份以来被有关地区和部门关闭的塔尔寺、青海湖鸟岛、互助土族风情园、大通国家森林公园、循化孟达自然保护区等旅游景点一律开放。
二、开放条件和程序
(一)开放旅游景点、必须认真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如购置红外测温仪、体温计,设立留验站(见附件2),培训工作人员,建立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措施。对主要景区(点)的留验站,要在州(地、市)、县“非典”办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卫生厅、旅游局联合验收。
(二)省内旅游景区(点)在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非典”防治措施,并经省卫生厅、旅游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三、管理措施
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开放后,各地区和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在认真落实《青海省旅游系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埋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以下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