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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转发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
 和旅游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防非典[2003]40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中央驻青各单位:
  省旅游局、省卫生厅《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开放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
            市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旅游局、省卫生厅 2003年5月28日)

  自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以来,为了防治“非典”疫情通过旅游途径传入我省,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暂停省内外组团、接团等旅游活动,部分景区(点)如塔尔寺、鸟岛、互助、循化、大通国家森林公园等先后关闭。
  根据“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方针,结合我省“非典”防治工作实际,为开放省内主要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放时间和范围
  从2003年6月1日,面向省内外、国内外开放省内全部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包括4月份以来被有关地区和部门关闭的塔尔寺、青海湖鸟岛、互助土族风情园、大通国家森林公园、循化孟达自然保护区等旅游景点一律开放。
  二、开放条件和程序
  (一)开放旅游景点、必须认真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如购置红外测温仪、体温计,设立留验站(见附件2),培训工作人员,建立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措施。对主要景区(点)的留验站,要在州(地、市)、县“非典”办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卫生厅、旅游局联合验收。
  (二)省内旅游景区(点)在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非典”防治措施,并经省卫生厅、旅游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三、管理措施
  省内旅游景点和旅游市场开放后,各地区和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在认真落实《青海省旅游系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埋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以下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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