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内资企业: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4.盈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列支外,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园留学人员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得企业所得税。
3.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4.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在投资总额和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三条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聘用的外籍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签证。
第五章 进驻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核、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