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南昌高新开发区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省、市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同心协力,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赣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助经费。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资助经费可达20-50万元。
第九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以下各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
(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国家人事部的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二)向省科技厅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三)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江西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省、市及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1 万美元 。可持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直接注册为内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企业,首期缴纳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剩余注册资本金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两年内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