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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
 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赣府发[200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现将《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跟踪和消化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的重要窗口,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为加强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赣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省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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