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交易申请书;
(二)交易地块权属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规划意见书》;
(五)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等条款。
交易中心应提供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时,对示范文本没有包含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另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已建建筑物的有偿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可扣减地价的补偿安置金额后,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选择拆迁改造单位。中标人、竞得人完成拆迁工作后,可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已建建筑物的有偿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应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选择受让人或合作人。交易中心进行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核准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置抵押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置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核验后送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由上述机关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处置物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减免地价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核准交易时,应核定是否应补交地价及应补交的地价数额,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政府收入部分如出让金等应按规定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