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测量、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
(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代征代扣、土地登记发证等提供服务,设立服务窗口;
(七)市政府交办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交易中心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九条 土地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土地拍卖师以及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组成。
第十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挂牌交易: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标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三人或三人以上。公告由委托方发布。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委托方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