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必须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八)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其他机构(含中介机构等)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须报经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在交清各类税费后方允许实施。如交易双方所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者,由国土管理部门报请政府进行优先收购。上市交易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须在交易中心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申报、登记或审核,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各类税费后方可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和办证。
其他机构不得代收属土地交易范畴的各类费用。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及公开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