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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府发[2003]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元月27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内进行。
  安顺市及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安顺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为独立法人实体,业务上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并接受监察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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