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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意见通知

  超过批准的园区范围扩张土地的,对多占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符合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类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自2002年7月1日以后仍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协议出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各类园区,原批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对单位或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集体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未实际占用所圈占的集体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单位或个人已实际占用所圈占的集体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乡、村、组擅自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使集体土地被非法圈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涉及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在自查申报时限内主动申报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减免;逾期不申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此类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后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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