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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意见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
 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意见通知
 (黔府办发[2003]38号 2003年5月21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4月10日)

  为了认真查处在我省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中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行为,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黔府发〔2002〕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供地者超出《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擅自划拨土地的,其划拨行为无效。由用地者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重新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拒不补缴又不交出土地的,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供地者未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法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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