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属租赁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4.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需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5.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许可证的年检
第十一条 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年检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年检:
(一)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的;
(二)工商营业执照无卷烟经营项目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地址与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定的地点不符的;
(五)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商品的;
(六)3个月以上未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或停业的;
(七)经营场所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八)未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期限内参加许可证年检的;
(九)不符合《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可视情节暂缓年检或者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 变更、歇业和注销
第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因经营效益差无法继续经营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营业的,须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歇业手续,缴回许可证。
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涉及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限其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