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许可证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
第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取得许可证后,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须将许可证置于店堂的显著位置。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一证一点。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要诚实守信,严禁从违法渠道购进卷烟。
对卷烟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其信用等级供应卷烟货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卷烟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行为监管等档案数据为基础,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符合《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由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的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许可证的申领与发放:
(一)申领和核发程序
1.申领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