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许可证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
  第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取得许可证后,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须将许可证置于店堂的显著位置。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一证一点。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要诚实守信,严禁从违法渠道购进卷烟。
  对卷烟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其信用等级供应卷烟货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卷烟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行为监管等档案数据为基础,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符合《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由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的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许可证的申领与发放:
  (一)申领和核发程序
   1.申领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