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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3]61号 2003年4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以及《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的零售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烟草制品的经营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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