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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3]1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通过,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诚信负责、公正透明、奋发有为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益,坚决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各位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八条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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