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无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直接由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收购登记。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办理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形成报告后转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供收购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
(四)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土地置换的差价进行结算;
(八)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新征土地由储备中心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进入储备;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登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