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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
  (三)抢险救灾;
  (四)环境保护;
  (五)社区服务;
  (六)农村公益事业;
  (七)大型社会活动;
  (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条 志愿者组织接受的资助、捐赠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按照与资助人、捐赠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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