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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单位代表: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市人民医院各1名。
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管委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报告。
  八、管委会的决策方式:
  管委会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管委会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职能,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
  自主决策:管委会独立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管委会的决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必须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
  民主决策:管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九、管委会的会议制度:
  (一)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管委会会议。
  (二)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管委会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管委会决议事项,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对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以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确保 决策公开、透明。同时,按规定报上级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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