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代表: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市人民医院各1名。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管委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报告。
八、管委会的决策方式:
管委会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管委会依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职能,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
自主决策:管委会独立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管委会的决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必须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
民主决策:管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九、管委会的会议制度:
(一)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管委会会议。
(二)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管委会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管委会决议事项,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对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以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确保 决策公开、透明。同时,按规定报上级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