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
基数和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3]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和《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经十一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和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汕头经济特区(包括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下同)企业参保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年度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按照《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第
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调整汕头经济特区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