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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处理决定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市稽察办根据市计委的处理决定,向被稽察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负责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二十四、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被稽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
  二十六、市计委建立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制度。
  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受理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项目的监督。
  二十七、参与政府出资融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二)擅自更改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截留、挪用政府建设资金;
  (四)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五)项目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六)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七)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八)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九)其他对政府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二十八、举报人应提供重大项目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或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应当署真实姓名,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二十九、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情况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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