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参加。
(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大项目开展经常性稽察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三)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项目。
(四)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十八、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办案津贴,以及聘请专家、委托检验鉴定和数据库的开发维护等费用,参照国家和省的办法,由稽察工作专项经费解决。
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十九、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十、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意见十七条(四)、(五)两项所列行为的。
二十一、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反本意见十七条和二十条(一)、(二)两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计委报告。
二十二、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计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区、县级市或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事项,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