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稽察办可以聘请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专家、资金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稽察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建立专家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
十三、市稽察办对稽察特派员在重大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市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十四、稽察特派员每次对重大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市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市计委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计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项目质量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计委提出专题报告。
十六、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任免,可吸收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一)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计划、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高的项目建设和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经过专门培训。
(二)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方针政策;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3.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备计划、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经过专门培训。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十七、建立和健全稽察工作制度,加强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