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要为政府投资决策与管理服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结合项目稽察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七、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二至三名助理,协助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八、稽察工作可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开始介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性稽察或经常性稽察,也可通过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测。
稽察特派员开展专项性或经常性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九、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对重大项目进行的稽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稽察工作,对稽察特派员介入重大项目开展稽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并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一、建立由市计委牵头组织的,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问题移送查处制度。市稽察办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日常联系,在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稽察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