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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
 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3]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派出,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市计委设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关系;承办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重大项目稽察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融资,包括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和赠款,或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稽察;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五、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凡建设单位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由稽察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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