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中注明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准登记后,应当告知其向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清真证明。
  第八条 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企业的采购、厨师、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五)有确保场地设置、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符合清真习俗的具体措施。
  宾馆、酒店和幼儿园、学校及医院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清真餐厅或清真专灶。设置清真餐厅或清真专灶的,应当具备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证件的原件,以便收到申请的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证明。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开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投诉办法以及要求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清真证明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用于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