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
(威政发[2003]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主要工作目标
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目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职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体系,使地税部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监控其应税收入,清理漏征漏管户,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促进税负公平,规范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明确职责,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体系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工商、国税、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科技、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劳动保障、交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司法等依法办理证照和行政许可的部门或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地税部门通报当期证照和许可证的办理、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地税部门据以核查和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理。
2.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辖区内从事装饰装修和房屋租赁等情况,地税部门据以核查,纳入税收管理。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
1.计划、经贸、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公路、国土资源、房产等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当期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地税部门据以核查,纳入税收管理。
2.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和装饰装修单位的地方税收管理,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代征税款。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地税部门搞好地方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
3.财政部门拨款的城市建设项目,可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该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代扣税款。
(三)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时,凡未取得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车船使用税税收管理
1.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